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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,市人事局承诺:
一、鼓励机关工作人员离岗、提前退休或辞职从事民营经济。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勤,下同)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,可享受2001年机构改革期间的优惠政策。科及以下机关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的,3年内免去职务,保留原职级,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(不含特殊岗位津贴和年终奖金)。离岗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。离岗期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,可提前退休。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以上的人员辞职,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。机关人员工作年限每满l年发给本人6个月基本工资,事业(不含工勤)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,计发年限最多为20年。个人养老、医疗保险账户保留。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,如重新被国有单位录用(聘用),辞职补助费要如数退还,工龄可合并计算。
二、允许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或兼职从事民营经济。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,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,时间为3年。期满后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辞职办理。愿回原单位工作的,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,工龄连续计算。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,进入人才市场择业。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,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,并可领取兼职报酬。
三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。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,想方设法搞好人才招聘和智力引进,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、人才测评、人事争议仲裁、档案管理、保险金收缴、党团关系管理、户口关系迁移、转正定级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、出国人员政审等人事代理服务。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、转业军官、大中专毕业生,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,两年内免缴服务费。到民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,可享受莱发〔2000〕1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。
四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表彰奖励工作。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、程序、办法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,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政府特殊津贴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、拔尖人才。对经营好、纳税多的民营企业,及时予以表彰、奖励。
五、规范工作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、离岗、辞职、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,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,经单位同意,10个工作日办结相关手续。民营企业人才招聘广告和招聘活动,符合政策规定、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批。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,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实行审批事项主办制,对所有审批事项都明确主办科室和承办人员,跟踪办理。推行政务公开,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电话。严格遵守审批时限承诺,特殊情况特事特办,急事急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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